协会主要任务:
  • 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
  • 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 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 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
小贷大业

因地制宜 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
2012-06-14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服务“三农”、支持一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如火如荼,增势迅猛。央行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878家,贷款余额4447亿元。一季度新开业596家,新增贷款531亿元。
        然而,一些瓶颈性问题严重制约着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资金来源渠道窄。小贷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放贷。大部分小贷公司成立不久,就将资本金发放一空,资金来源窘迫。其次,盈利水平较低,税收负担沉重。原因有两方面:从制度设计看,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从银行融资也有限,财务杠杆率低,股权回报率也低;从财税政策看,目前没有针对小贷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税收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须缴25%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再次,监管相对薄弱。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小贷公司从事金融业务,但未纳入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监管,基本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或由跨部门的协调(领导)小组来监管。地方政府在监管中往往只注重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审查等准入监管,日常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违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往往缺失。最后,个别小贷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内控管理水平低。表现为部分小贷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贷款,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部分小贷公司贷款利息已接近或达到高利贷水平;虽未发现小贷公司非法集资情况,但有小贷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不到位、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国务院指明了发展方向。在温州金融改革的方案中,其第二条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国家之所以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上开了口子,目的在于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发展。
        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比,村镇银行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机构性质优势。村镇银行为从事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从事放贷业务的专业性机构,属于一般工商企业。监管部门优势。村镇银行是经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出资人优势。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业务范围优势。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比较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优劣,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如期改制,还需政府、银行业监管部门、大型商业银行通力合作,给予其业务发展、内控管理、政策支持、人员补充等方面的帮助和扶持。有关人士认为,可将治理比较好、风险防护能力强、真正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直接翻牌成为村镇银行。与此同时,应着力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进行严格监督,严禁任何形式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其次,银监会应协助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或其他业务合作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双方发生的违法交易,避免任何形式对公存款的吸收。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定期召开小额贷款公司座谈会,强化交流,在内部搭建沟通平台,便于互帮互助。四是强化风险控制。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确保信息真实性,根据借款人未来现金流情况和盈利能力,确认贷款限额,准确把握贷款资金的流向和实际用途,加强贷后管理。五是在人员上可以吸纳有经验、有能力的人员作为补充。六是在融资渠道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建议政府鼓励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开展开发资金业务,弥补小贷公司只贷不存的功能缺陷,满足资金需求。

                                                                                                                                         (作者 李靓 摘自《中国城乡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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