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主要任务:
  • 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
  • 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 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 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
小贷大业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2013-02-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引》和《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全体会员应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应积极自发维护行业形象,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五条会员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坚持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理性依法合规经营的原则。积极倡导会员单位的业务拓展迎合国家产业指导政策,对国家明令限制发展的产业控制贷款投放。并坚持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及“三农”为己任,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严格执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件)及《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文件),不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非法集资。
 第七条会员单位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第八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组建专业、理性、诚信的经营团队,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有效可行的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自觉维护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小额贷款无关且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鼓励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倡导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十一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积极督促会员单位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披露贷款利率等业务信息,真实、透明地反映贷款业务流程。准确、完整地向政府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机构报送相关报表,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
 第十三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会员单位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与管理
 第十四条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培育理性、客观、诚信、公正的从业氛围,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贷款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金融知识,按要求接受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及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要获得小贷公司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任职或上岗。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的自律义务: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不诋毁、贬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声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之间的流动应该规范有序。会员单位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也不得损害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因个人操守问题被辞退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
第四章 协会自律与服务
 第十八条协会自律内容按《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中第二章第八条执行。
 第十九条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条为会员单位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
 第二十一条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研究和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组织交流本行业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小额贷款公司与优秀企业家活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引导会员单位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第二十九条承办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约执行
 第三十条协会会员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并互相监督执行,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并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请求业务主管部门或协会进行调解。
 第三十三条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由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涉及违法的单位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经本协会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公约由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公约在广泛征求协会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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