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主要任务:
  • 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
  • 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 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 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
小贷大业

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操作意见
2011-04-18

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就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 关于小额担保贷款的利息补贴
   (一)本市实行上浮利率的小额担保贷款包括: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组织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申请的个人开业担保贷款和小企业法人申请的开业担保贷款。
   (二)实行上浮利率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流程仍按照原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流程办理,但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跟踪指导工作由经办银行承担。
    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的利息补贴
   (一) 贴息的范围和条件
    在本市注册开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获得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并符合《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条件的,可向贷款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利息补贴。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情况,根据其申请利息补贴当月实际用工情况进行审核,但其申请利息补贴的时间应在按期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三个月内。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获得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3、“按期还清贷款本息”是指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时间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以及提前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4、依法纳税,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二) 贴息金额和期限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的利息补贴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贷款期间发生基准利率调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基准利率分段计算。
    2、根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给予利息补贴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本市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一个月贴息一个月;吸纳协保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每满一个月贴息一个月。
   (三) 贴息申请流程
    1、申请人到贷款所在区县的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提出贷款利息申请,须提供下列有关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贷款合同和还本付息证明(原件)、税务登记证和最近一期纳税证明(原件、复印件)、当月企业员工名册(包括:在职员工姓名、身份证、户籍、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日期、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招用的本市三类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须出具企业法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文件规定进行贴息条件审核,具体要求包括:将申请补贴企业的信息录入贴息系统;通过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系统核定其是否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身份,并留存当月企业员工名册;核对所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核定章”,双方签字后收取复印件(企业法人的委托书留存原件);贷款合同和还本付息证明由审核人员当场复印,确定无误后盖“核定章”双方签字并留存。
    对于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当场告知申请人。
    对于初审条件符合的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初审通过,并通知其提供有效合规的银行账号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登记。
    银行账号须是企业法人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实名制银行账户。
    3、对于初审通过的贴息申请,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应进一步审核其利息补贴金额并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4、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的,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四) 档案保存
    各区县开业指导部门应建立独立的档案库,妥善保存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的有关材料。
    三、 其他
   (一)本市扶持自雇创业者的“微量贷款”的贴息申请流程和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应充分认识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宣传、受理和解释工作。
   (三)各区县应加强有关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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