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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金融报》 2010年3月10日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于服务“三农”,规范民间借贷,完善我国城乡基层金融体系的意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提供宽松的环境,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服务基层民生。
一是加快立法,明确身份,完善政策。加快《贷款通则》的修订,明确界定小额贷款公司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央政府统一政策,中央地方分级监管。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谁处置风险”的原则,明确省级政府对小额贷款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各级政府应根据中央立法,完善配套政策,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担保抵押、资金拆解、银行开户、工商注册等方面的权利,消除各类歧视和误解。
二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各家公司应恪守“只贷不存”,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安心做基层小额信贷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业务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发展适合自身特色的小额信贷产品和流程。
三是加强协调,完善监管。其一是监管分层,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中央地方两层金融监管体系,由一行三会监管存款类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监管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机构,地方日常监管工作交由金融办。其二是纵向指导,横向协调:建议中央成立银监会牵头,人行、财政、工商等部门参加的基层金融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小额贷款公司配套政策,指导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省市级金融办、人行、银监会、工商局等部门应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其三是细化监管,创新方式:省级金融办应细化监管方式,统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核算办法与会计凭证,为其提供IT建设标准和基础软件服务;以人民银行信息采集体系为核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信息评价体系和监测系统建设。应创新监管方式,通过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融资。建立健全“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小额信贷市场,鼓励部分优秀公司转化为村镇银行,引导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开设分支机构或跨区域经营,对于业绩不佳风险较大的公司,应暂停业务,甚至强制退出。
四是拓宽融资渠道,解除资本金约束。地方政府可主导建立小额信贷基金,采取投贷结合的方式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引导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采用代理贷款、组团贷款、转贷款等多种方式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将资本金与融资额的比率由1:0.5逐步提高到1:1或1:2.
五是加大政策扶持,减轻税负。建议国家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与农信社及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同的财税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减免所得税,或对其涉农贷款和小企业贷款予以适当补贴。
六是发展公共服务,强化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督。发展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评估与中介服务,加强对新型抵押品或权利评估的研究;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与行业规范建设;信息公开,引入公众评价机制,强化社会监督。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 刘克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