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应加强抵押登记管理
2010-03-09
抵押担保方式是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的首选。然而,笔者在调查走访中却发现当前在房地产抵押登记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不一,容易产生多头管理,或者只管登记而不管结果的情况;抵押物登记尚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缺乏透明度,容易出现虚假抵押现象;土地用地性质的多样性以及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行为的不规范性,容易造成房地产抵押价值高估。为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抵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应进一步明确抵押登记机关,规范抵押登记行为。对此,笔者建议,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从不动产的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
从实践情况看,目前较为规范的做法应是,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其登记机关应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为宜;以房产或者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应为核发房产证书的房产管理部门为宜。
而作为工商部门,因为没有房产、地产的权源依据,因此,不宜作为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
其次,作为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抵押登记制度,规范抵押登记行为,不断加大抵押登记的软硬件建设,逐步建立抵押登记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透明度,从而有利于银行开展对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事前监督和事后检查,从根本上防止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
再次,资产评估机构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反映抵押物的市场价值,不能偏向借款人或贷款人而对抵押物实行价值高估或低估,也不能进行虚假评估。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几家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作为签约单位,要求其对本金融机构贷款抵押物开展评估,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规定没有客观公正地对抵押物作出正确评价的,可以解除签约,并对该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抵押物不予发放抵押贷款。
此外,还应严格信贷人员经营行为,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中国城乡金融报 胡法根
201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