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主要任务:
  • 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
  • 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 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 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
小贷大业

争取政策支持 小贷先行先试
2010-03-09

      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上海可考虑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同时在本市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先行先试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供借鉴。
      一、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可考虑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争取以下政策支持:(一)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外源融资规定,改为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信用贷款比照同业拆借利率执行,其规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非信用贷款比照一般企业利率执行,其规模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0%;两类贷款合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倍;(二)参照孟加拉等国经验,指定或新设专业化运作的全国性小额信贷批发融资基金,并可进入银行间市场发行小额贷款公司集合融资债等产品;(三)取消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数量限制,鼓励政策性银行、邮储银行等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四)向贷款质量好、评级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开放同业拆借、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等融资渠道。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农商行、村镇银行的同等待遇。放贷利率、融资成本和税收负担的三重积压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盈利偏低。由于“非金融机构”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同业拆借的低利率,银行资金只能以贷款形式发放。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按利息征收,而不是按利差征收,总体税负接近30%。相比之下,功能类似的农商行、村镇银行在税负和补贴方面则享有大量优惠,还享受“小企业贷款配套风险补偿”和“农业贷款配套风险补偿”。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扶持的微小企业和农民,比农商行的贷款对象还要小,风险更大,管理成本很高,更应扶持。可考虑进一步梳理现有政策,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国民待遇”。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要与其服务微小企业和“三农”相挂钩,对于严重违规经营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做大资本金。资本金是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也是实现规模经济、早日盈利的关键。浙江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为1.4亿元,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约为0.76亿元,相当于浙江的54.3%。考虑到上海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已经用完所有资本金,无法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因此,可以出台政策鼓励设立资本金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资本金大、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允许资本金超过1.5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开设一家分支机构。
      四、设立更高标准,适量引入成熟的外部投资者。2009年4月,重庆市为了更好地推动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修改了去年8月出台的《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投资者到重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深圳注册放贷公司的发展也表明,香港财务公司的成熟经验同样适用于国内城区小额贷款公司。我市现有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其他股东原则上为所在试点区(县)的投资人”。这一规定虽有利于风险监管,但也不利于成熟小额信贷技术的移植和传播。考虑到在试点初期,技术甚至比资本具有更大价值,可考虑效仿重庆等地做法,适当放宽关于股东资格的限制,拿出一定名额,引入实力雄厚、声誉卓著的外部投资者。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产品、服务和模式。据统计,目前我市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缺少鲜明成熟个人贷款产品和操作模式,个人贷款占比约为18.7%,远低于浙江省的46.03%,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客户覆盖面。因此,可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个人贷款产品和放贷技术的研发,在服务外来工、新毕业的大学生、青年个人创业者、小企业主等人群中发挥较大作用。
      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1)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级政府设立金融服务办公室,逐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2)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的高风险特征,可将呆账准备金税前拨备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3%,对于小额贷款和“三农”贷款,允许全部据实税前拨备损失准备金;(3)出台统一、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的监管细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区县专管员资格确认和考核等管理办法;(4)尽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逐步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七、进一步落实“小额、分散”的放贷政策导向。截至2009年3月末,上海18家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不含嘉定西上海和南汇银泰)贷款余额达6.38亿元,贷款户数共499户,户均贷款128万元,其中50万元以下贷款206户,0.86亿元,贷款户数和金额占比分别为41.28%和13.47%,分别比浙江省低49.43个百分点和43.98个百分点,差距较大。主要原因一是上海市《实施办法》中的规定“50%以上的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较为简单,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二是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银行背景较深,缺乏发放小额贷款的意识和技术;三是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主要锁定为中小企业,与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农业合作社等客户的接触较少;四是上海的民营经济不如江浙发达,商务成本高于外地,“小额”在上海的数量界定标准或应高于其他省市,或可调整为100万元以下。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研部货币信贷处)

(市决策咨询课题《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与探索》分课题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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