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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大业

《上海小贷业务示范文本汇编》系列解读之十四
2026-04-28

唯一住房并非执行“免死金牌”

在小额贷款行业不良资产清收与司法执行的长期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究竟能否拍卖”这一问题,始终是困扰行业业务开展、影响债权实现效率的核心难点与高频争议点。大量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往往以案涉房屋是其“唯一住房”作为抗辩理由,拒绝配合法院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更有甚者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虚构家庭困难、隐瞒实际收入与扶养保障等方式,将“唯一住房”异化为逃避债务的“挡箭牌”,直接导致法院执行程序受阻、资产处置周期大幅延长、小贷公司合法债权长期无法兑现,进而加剧机构不良资产攀升,严重影响行业稳健经营与金融秩序稳定。长期以来,都普遍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认知误区:只要房屋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唯一一套住房,人民法院就只能查封,绝对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错误认知既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相悖,也完全不符合当前司法实践中统一明确的裁判口径,更不利于营造诚实守信、履约担责的社会氛围。

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2023年至2025年最新司法政策以及全国各级法院的典型裁判案例,可以清晰且明确地得出结论:法律意义上的唯一住房,并不等同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即便属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也并非绝对不能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拍卖处置。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在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存居住权的同时,坚决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得以实现,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保障居住”为名,行逃避合法债务、抗拒法院执行之实。本文将结合近三年全国法院权威典型执行案例,根据现行核心法律依据、最新司法裁判规则与小贷行业实务操作场景,系统解读唯一住房可执行的法律边界、法定条件、司法认定标准以及机构合规操作要点,为小额贷款公司依法清收、规范执行、高效处置不良资产提供全面、专业、可落地的参考指引。

一、唯一住房执行异议被依法驳回,法院准予拍卖

(一)案例一:四川某市——大面积高档唯一住房,预留八年租金后顺利拍卖。

2024年,张某、王某夫妇因未按期偿还某银行200余万元借款本息,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二人名下位于市中心地段、建筑面积约180平方米、市场价值约300万元的成套住宅。张某夫妇随即提出执行异议,坚称该房屋为全家五口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房,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必需居住房屋,请求法院停止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

法院经全面审查查明:一是案涉房屋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对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该房屋地处城市核心区域,户型大、价值高、居住条件优越,面积与价值均显著超出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保障标准,远超生活必需范畴;三是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同意严格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标准,从案涉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足额预留八年租金,专项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共同居住家属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需求,充分落实生存权保障要求。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执行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住有所居的基本生存权益,而非对特定大面积、高价值房屋所有权的绝对保有。在申请执行人已提供合法、可行的居住保障方案前提下,被执行人仅以“唯一住房”为由排除执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王某的执行异议请求,案涉房屋继续推进评估、拍卖程序,拍卖成交后优先预留八年租金,剩余款项用于清偿涉案债务,既保障了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又高效兑现了金融债权。

(二)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督裁案例——租金预留规则适用,唯一住房抵押可执行。

在福建某银行与魏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处置魏某名下抵押房产。魏某以该房屋系本人及家属唯一住房、属生活必需为由,先后提出执行异议与复议,均被驳回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最高法执监裁定,明确核心裁判规则:其一,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即便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用以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需求,被执行人以生活必需为由提出的异议即不能成立;其二,案涉房屋已依法设立抵押,债权人抵押权受法律保护,在满足居住保障条件下,可依法处置变现以实现优先受偿;其三,被执行人主张房屋为唯一必需住房,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其异议理由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魏某申诉,维持原审执行裁定,案涉房屋依法进入拍卖程序。

(三)案例三:新疆奎屯——夫妻共同财产唯一住房,不因一方担保而豁免执行。

2015年,陶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57.8万余元债务及相应执行费用,某公司向奎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自愿为陶某提供担保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对李某与其丈夫刘某共有的一套住房启动拍卖程序。刘某以“对担保不知情、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房屋为全家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

2025年3月至5月,奎屯市人民法院及二审法院先后审理认为:一是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且客观上难以实物分割,依法可整体处置变现,共有人可通过分割变价款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本案属于金钱债权执行,在严格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对唯一住房依法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形成债务,不影响作为共有财产的唯一住房在满足法定条件下被执行,配偶以不知情、未受益为由排除整体执行,依据不足。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刘某执行异议,二审维持原裁定,房屋依法处置,既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共有人财产权益与基本居住保障。

(四)案例四:广西柳州——唯一住房执行引入比例原则,防止过度执行。

在覃某罚金执行一案中,法院依法查封覃某与朱某花共有的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某室唯一住房,建筑面积98.23平方米,共同居住人包括三名未成年子女,房屋涉及子女就近入学等基本生活需求。朱某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拍卖该唯一住房将严重侵害家庭基本生存权益。

该案确立了唯一住房执行比例原则的“三步审查标准”:一是适当性,审查拍卖措施是否足以实现执行目的;二是必要性,审查是否存在对被执行人权益侵害更小的替代执行方案;三是衡量性,审查执行所实现的债权利益与被执行人及家属生存权益损害是否显著失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罚金金额较低,案涉房屋拍卖后可用于清偿罚金的剩余款项比例极低,且被执行人已具备提供其他担保的条件与能力,拍卖房屋并非实现执行目的的最小侵害手段,执行效益与权益损害明显不成比例。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院最终依法裁定中止对该唯一住房的拍卖,既严守法律底线,又避免过度执行、损害基本民生,为唯一住房执行的尺度把握提供了权威示范。

(五)近三年案例核心裁判规则与行业启示

综合上述各级法院权威典型案例,当前司法实践关于唯一住房执行的裁判规则已高度统一,对小贷行业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1.唯一住房≠绝对不执行,判断标准是是否属于生活必需,而非是否唯一登记;

2.大面积、高价值、核心地段的唯一住房,不受“不得拍卖”规则豁免保护;

3.申请执行人承诺扣除5—8年租金,是推动唯一住房合法处置最常用、最稳妥的法定路径;

4.已抵押的唯一住房,在满足居住保障前提下可依法拍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5.夫妻共同财产唯一住房,可整体处置、分割价款,不因共有关系或单方债务完全排除执行;

6.唯一住房执行严格适用比例原则、善意文明理念,兼顾债权实现与基本生存权保障,禁止过度执行。

二、法律依据体系梳理:唯一住房执行的原则规定与例外情形

我国针对唯一住房执行问题,已构建起层次清晰、逻辑严谨、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则体系,核心以两条司法解释为基础,形成“原则豁免+例外可执行”的完整制度框架,为司法实践与行业操作提供明确法律遵循。

(一)基础原则:生活必需居住房屋可查封、不得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款确立了生存权优先保障的基本原则,其保护核心是“生活必需”,而非单纯的“唯一”权属状态。法律绝不允许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赶至无家可归的境地,但同样不允许超出基本居住需求的大面积住宅、高档住房、核心地段房产,以“唯一”为名获得绝对豁免,进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

(二)例外规定:三种法定情形下唯一住房可强制执行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是当前唯一住房可执行的核心裁判依据,近三年所有典型案例均围绕该条款展开适用。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法定扶养、赡养、抚养义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名下具备基本居住保障条件的,被执行人主张唯一住房豁免执行的理由依法不成立。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被执行人通过出售、赠与、低价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恶意转移房产,人为制造“唯一住房”假象以规避执行的,属于典型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不仅可依法拍卖案涉房屋,还可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该条款是小贷公司实操中成功率最高、适用最广的路径。申请执行人无需提供自有产权房屋,仅需向执行法院出具书面承诺,明确同意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按当地标准预留足额租金(5—8年),即可满足法定可执行条件,有效平衡债权实现与居住保障。

此外,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宽限期,被执行人再以该房屋系生活必需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唯一住房实际腾退阶段,法院通常给予不少于六个月的宽限期,用于被执行人搬迁、过渡、安置,充分体现善意文明执行要求。

(三)最新司法政策与裁判导向

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出台司法解释、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等方式,进一步统一唯一住房执行裁判尺度,形成四项明确规则:

1、居住权≠所有权,法律保障基本居住权益,不保障对高价值、大面积房屋的所有权保有;

2、比例原则全面入法入判,拍卖唯一住房需审查适当性、必要性、利益均衡性,严禁过度执行;

3、抵押优先规则清晰稳定,已合法抵押的唯一住房,在满足租金保障等条件下可依法处置,抵押权优先受偿;

4、共有房屋可整体处置,夫妻共同所有等不可分割的唯一住房,可整体拍卖后分割价款,兼顾执行效率与共有人权益。

三、司法实践:唯一住房可执行的常见情形与近三年裁判口径

结合近年全国法院生效判例与执行口径,唯一住房依法准予执行的情形高度集中,小贷公司在不良资产清收中可直接对照适用:

1.房屋面积、价值、地段明显超出生活必需标准

15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城市核心区高档住宅、别墅等,即便为唯一住房,法院普遍认定不属于豁免执行范畴,支持拍卖处置。

2.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租金预留或居住保障

书面承诺从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是法院支持执行的最常见理由,程序清晰、举证简便、认可度极高。

3.扶养义务人具备稳定收入与居住条件

被执行人成年子女、配偶名下有房产或稳定居所,具备法定扶养能力的,唯一住房豁免理由不成立。

4.房屋已依法设立抵押

借款人将唯一住房抵押给小贷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到期违约后,在保障基本居住前提下,抵押权人可通过拍卖实现优先受偿。

5.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

执行依据生效后转让、赠与房产,虚构唯一住房状态的,法院坚决驳回异议、强制处置,并依法追责。

6.夫妻共同财产唯一住房,债务涉及共同责任或担保责任

共有房屋难以分割的,可整体处置,共有人可依法分割变价款,不因此完全停止执行。

同时,法院对确属生活必需、面积适中、无替代保障、执行利益显著失衡的唯一住房,严格适用比例原则,审慎采取拍卖措施,优先以查封、督促履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推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四、行业实务:小贷公司执行唯一住房的操作流程与合规要点

对小贷公司而言,近几年司法实践已充分证明:唯一住房执行已从“不敢拍、不会拍”转变为“可拍、能拍、规范拍、稳拍”的成熟业务场景。关键在于把握流程、固定证据、依法合规、善意文明。

(一)贷前尽调:提前筑牢唯一住房执行基础

1.全面核实房屋产权信息、抵押状态、共有情况、建筑面积、所在地段、市场价值,判断是否属于明显超出生活必需类型;

2.穿透核查被执行人家庭成员结构、法定扶养义务人房产信息、收入流水、社保缴纳情况,固定扶养能力与居住保障证据;

3.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以醒目条款明确提示:借款人知晓唯一住房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被司法拍卖、变卖,并签字确认;

4.规范办理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优先受偿权无瑕疵。

(二)诉讼与执行阶段:精准推进处置程序

1.诉讼阶段明确提出诉请:请求判令拍卖抵押/担保房产,所得价款由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

2.执行阶段第一时间申请查封案涉房屋,防止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3.配合法院完成评估,固定房屋面积、价值、区位等关键事实,为认定“超出生活必需”提供依据;

4.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居住保障承诺,明确同意从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满足法定可执行条件;

5.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围绕面积超标、扶养人有房、恶意转移、保障到位、抵押合法等要点组织证据,规范抗辩。

(三)异议应对:近三年高频抗辩要点标准化回应

1.被执行人主张“唯一住房绝对不能拍”:回应——唯一住房不等同于生活必需住房,申请执行人已依法提供租金保障,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法院应予执行;

2.被执行人主张“家庭困难、无能力搬迁”:回应——法院将依法给予不少于六个月宽限期,租金预留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充分保障基本居住与过渡需求;

3.配偶主张“对债务不知情、房屋为共同唯一住房应停止执行”:回应——共有房屋可整体处置后分割价款,不影响基本居住保障,不符合排除执行法定条件。

(四)合规底线:坚守善意文明执行,防范行业风险

1.严格遵守六个月腾退宽限期,严禁暴力催收、非法侵入住宅、威胁恐吓、违规停水停电等行为;

2.租金标准参照当地住建部门公布的廉租房标准或市场平均租金,公开透明、不克扣、不滥用;

3.对身患重病、残疾、特困供养等特殊困难被执行人,优先采取执行和解、分期履行、适度减免等柔性方式处置;

4.全程留存书面证据、法律文书、沟通记录,确保程序合法、操作留痕、风险可控。

五、常见疑问:唯一住房执行权威解答

1.唯一住房已抵押给小贷公司,是否可以拍卖?

答:可以。抵押合法有效且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情形的,法院依法支持拍卖,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多大面积、多少价值算“超出生活必需”?

答:参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通常人均15—20平方米),结合房屋地段、价值综合认定,明显超过保障标准即可认定。

3.扣除租金是5年还是8年,由谁决定?

答:由法院根据被执行人年龄、健康状况、家庭人口、当地租金水平自由裁量,普通家庭多为5—6年,老人、重病、未成年子女较多家庭可酌情确定为7—8年。

4.农村宅基地上的唯一住房能否拍卖?

答:原则上不纳入市场化拍卖,处置受限、变现困难,小贷公司应谨慎接受宅基地及地上住房抵押。

5.唯一住房被拍卖后,被执行人无家可归怎么办?

答:法律保障基本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通过预留5—8年租金、公租房保障、亲友扶养等方式解决,不阻碍合法债权实现。

6.近三年强调的“比例原则”对小贷清收有何影响?

答:既防止被执行人滥用唯一住房逃避债务,也防止债权人过度执行,要求清收措施合法、适度、均衡,更有利于行业长期合规经营。

六、风险提示与行业倡议

当前,小贷公司在唯一住房执行中仍面临三类突出风险:一是认知误区风险,仍有机构误以为唯一住房绝对不能拍,主动放弃资产处置机会;二是程序瑕疵风险,未提交租金预留承诺、未固定超标证据,导致执行异议成立、程序受阻;三是合规舆情风险,催收、腾退行为不文明、不规范,引发投诉、处罚与负面舆情。

为此,协会向全体会员单位发出四点倡议:

1、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清醒认识唯一住房不是免死金牌、不是挡箭牌、不是避风港,依法清收受法律保护;

2、统一操作标准,推广近三年典型案例成熟经验,规范尽调、诉讼、执行、异议应对全流程;

3、坚守善意文明底线,平衡债权实现与生存权保障,做到依法、审慎、有理、有据、有温度;

4、强化专业能力建设,持续学习最新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提升不良资产处置质效,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结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的权威在于胜诉权益的切实兑现。近几年全国各级法院典型案例反复证明:唯一住房并非执行禁区,生活必需居住权才是法律保护的底线,合法债权依法兑现是司法不变的原则。对小额贷款行业而言,准确适用唯一住房执行规则,不仅关系到机构资产质量、经营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地方金融秩序、社会诚信体系与司法权威。希望全体会员单位以近三年权威案例为镜、以现行法律为纲、以合规操作为要,彻底破除认知误区、规范清收流程、坚守文明底线,依法高效实现债权,共同推动小额贷款行业高质量、合规、稳健发展,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贡献积极力量。

 

(协会法工委潘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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