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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大业

《上海小贷业务示范文本汇编》系列解读之十
2025-12-25

惕假离婚、真逃债:债权人如何破解债务人转移财产困

摘要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假离婚、真逃债已成为债务人规避债务履行的常见手段。本文通过剖析2025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离婚转移房产案等典型司法案例,系统梳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及操作路径,并结合《民法典》施行后的最新司法实践,为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债权人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与权利救济策略。文章特别强调,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动向,一旦发现其在负债期间有不合理的财产分割行为,务必及时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并采取多元化的证据固定与法律救济手段,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实现。

引言:当一纸离婚协议成为避风港

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早已超越了纯粹的情感范畴,时常与复杂的经济利益交织在一起。尤其是在借贷领域,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在诉讼或执行程序启动前,与配偶默契地办理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让渡给另一方或子女,自己则净身出户,背负全部债务。这种假离婚、真逃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诚信体系和交易安全构成了挑战。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及个人债权人而言,面对债务人突如其来的离婚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往往感到束手无策。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已为债权人构筑了坚实的法律防线。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损害债权的财产分割条款,为债权人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本文将以一系列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深入解析债权人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应对这一难题。

一、核心争议: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处理涉及夫妻家庭财产的借贷纠纷时,首要且核心的问题是准确界定债务性质——该笔债务究竟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这一界定直接决定了债务的清偿责任主体和财产范围。

(一)《民法典》时代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共债共签原则,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分为三类:1.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如共同签名、事后追认);2.个人名义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3.个人名义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需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二)假离婚、真逃债的典型表现形式

根据司法实践,假离婚、真逃债行为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 时间关联性异常:离婚行为与债务形成或诉讼进程高度关联。常见情形包括:债务产生后短期内(通常一年内)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收到传票后)突击离婚,且离婚前后伴随大量异常财产变动(如大额资产转移、房产低价过户)。

2. 财产分割显失公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明显偏离合理范围,例如债务人几乎净身出户却实际维持原有生活水准或具备高消费、投资能力。同时,可能存在无偿赠与或显著低于市场价值的财产转让行为(如将高值资产低价售予特定关系人)。

3. 行为模式诡秘:转移财产过程刻意规避常规路径,表现为:资产无偿赠与配偶/他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资金流向复杂、隐蔽(如小额高频转账最终流向关联方、资金闭环运作、流向与正常生活经营无关的领域)。

4. 生活状态矛盾:离婚后双方实际生活状态与法律身份分离,呈现离婚不离家现象(如持续共同居住、财产混同使用、共同经营事业)。此外,双方在公开场合刻意疏离,私下却保持密切互动(如共同参与家庭活动、存在经济捆绑)。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演变

从历史发展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经历了三个阶段:

1. 用途论阶段:以《婚姻法》第41条为代表,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为核心标准。这一阶段债权人举证难度大,债务人易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2. 推定论阶段:以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为代表,确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则。这一规则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导致非举债方配偶被负债问题突出。

3. 共债共签阶段:以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和《民法典》第1064条为代表,强调共债共签原则,同时明确债权人举证责任。这一阶段既保护债权人,也防止非举债方配偶权益受损。

2025年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出台,标志着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的法律后果,即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不公平分割不构成对债权人的有效抗辩。

二、典型案例:北京王某离婚转移房产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邓某起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王某应分期偿还邓某借款10万元。然而,王某在调解协议签署当日,即与妻子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放弃了婚内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所有权,房屋归李某单独所有。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名下,离婚时市场价值约2600万元。

债务调解生效后,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邓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未能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奈之下,邓某发现王某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遂将王某及其前妻李某二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以及李某不知王某对外欠款的主张是否影响撤销权的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李某单独所有属于无偿处分自身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因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而影响债权人邓某的利益,符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定。

2. 对于李某不知王某对外欠款的主张,法院认为法律上对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因为在无偿处分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利益并未支付对价,在社会观念上属于意外所得,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消灭该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仅仅是使受益人丧失了意外取得的利益,并不发生其固有利益受损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要求受益人对此知情。

3.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确认该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应承担相应份额的债务清偿责任。

(三)案例启示

北京王某案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假离婚、真逃债行为的否定态度,具有以下启示:

1. 穿透式审查原则:法院会超越离婚协议的文字表述,审查财产分割的实质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是否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2. 适用《民法典》第538条:只要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包括放弃、无偿转让等)的行为,并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即可主张撤销。

3. 受益人知情非必要条件:在无偿处分的情形下,配偶是否知情不影响撤销权的成立,这有力地打击了恶意逃债行为,降低了债权人的举证难度。

4. 权利行使的时效性:债权人须在法定除斥期间(知悉后1年,行为发生后5年)内行使权利,否则将导致权利消灭。

三、典型案例:孙某放弃房屋共有产权案

孙某、吴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6月1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叶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吴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吴某承担,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文路XXX弄XXX号房屋归吴某和孙小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吴某负责偿还;车牌号沪FSxxxx轿车一辆归孙某所有,车牌号沪CYxxxx7轿车一辆归孙某所有;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

另外,双方在已生效案件中确认:张某与孙某之间存在多笔借贷关系。孙某作为借款担保人欠张某累计数百万元债务。至今未还。

张某认为,孙某、吴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是共同共有,其中,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叶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是孙某、吴某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应当各半分割,孙某将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无偿转让给吴某;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文路XXX弄XXX号房屋是孙某、吴某和孙小某共同共有,孙某享有其中1/3的份额,孙某将其享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吴某和孙小某,对张某的债权形成了重大影响。

孙某、吴某及孙小某则认为,离婚协议所涉两套房屋在孙某、吴某离婚前是夫妻共同共有或者家庭共同共有,离婚时孙某、吴某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符合原《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合意,不一定要各半分割。且孙某认为其除了系争离婚协议所分割的财产,在离婚时也分得了其他财产:(1)青浦区练塘镇前进街xxx号xxx室房屋,是由单位分配的公租房,之后公有住房改革,现该房屋归孙某所有。(2)借条7份,证明案外人姚某某向孙某借款600万元,案外人濮某某向孙某借款275万元,孙某对该两人享有债权。分割不算不公平。

张某认为,孙某的公租房无法办理转让手续,而且房屋现价值微乎其微,不足以偿付张某的债权。且张某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仅凭借条,没有付款凭证,无法确认借款的事实。即便借款真实,姚某某尚未归还借款,说明借款无法归还,所以即便孙某有债权,也是无法兑现,不能偿付张某债权。因此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孙某和吴某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部分内容,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归还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危害债权的行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538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及时实现。若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其责任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则该行为理应成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归一方所有,若不分或明显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孙某与吴某离婚时,孙某自愿放弃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文路xxx弄XXX号房屋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叶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共有产权,将上址房屋的共有产权无偿让与吴某和孙小某,从而造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孙某、吴某所获财产价值差额巨大。至于孙某称离婚时其拥有巨额债权,孙某在一审审理中仅提供了借款人为濮某某的2份借条,并未提供借款往来的凭证,且濮某某亦未出庭作证。姚某某虽曾出具有借条并出庭作证,但借条均系事后补写,且其称借款的支付和收取均非孙某和姚某某名下的账户。孙某与姚某某、濮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尚需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孙某至今未向法院起诉追索其所称债权。更何况,即使孙某与姚某某、濮某某的借贷关系成立,姚某某也已在一审审理中明确表示其目前没有偿债能力。因此,孙某所称之债权尚难以确定能获受偿。由此可见,孙某系在对张某负有巨额保证之债且借款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况下,与吴某登记离婚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将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文路XXX弄XXX号房屋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叶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共有产权,无偿让与吴某和孙小某,减少了其责任财产,致债权人张某的债权无法顺利及时实现。更何况,因孙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沪0118执3012号执行裁定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客观上对张某造成了损害。因此,张某诉请撤销孙某、吴某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最终,本案法院撤销了该夫妻之间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部分约定。张某后续可以另行申请对端某的财产进行执行。

律师点评:

夫妻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是件很正常的事,但是如果分割的时候罔顾已存续的债务事实,对财产分割作出明显不公平的约定,该协议就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此案中,不去论述孙某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孙某个人债务,也不去讨论孙某的债权是否虚构,仅讨论孙某以离婚转移资产的行为,因存在明显不对等转移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利益存在明显损害不公平的事实,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孙某和吴某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的效力。撤销之后,该条款自始无效。

四、典型案例:山东省郯城县谢某离婚转移财产案

(一)基本案情

债务人谢某在涉及巨额债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庭审结束后两天,与配偶梁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而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与车辆均登记在梁某名下,此约定实质上是将谢某的财产份额无偿转让给了梁某。后因执行受阻,债权人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

(二)法院裁判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该财产分割方案明显不合常理,在谢某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此举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侵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债权权益。因此,判决撤销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三)裁判依据

1. 《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债权人可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损害债权的财产分割条款。

3. 穿透式审查原则:超越离婚协议的文字表述,审查财产分割的实质公平性。

(四)案例启示

山东谢某案的判决进一步印证了法院对假离婚、真逃债行为的否定态度,具有以下启示:

1. 法院对无偿处分的认定更加灵活:即使表面上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概括性条款,法院也能穿透审查,认定其本质是债务人无偿放弃财产份额。

2. 时间关联性是重要考量因素:债务人离婚行为发生在债务纠纷庭审结束后两天,法院认定其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3. 财产分割的合理性标准:法院认为,在债务人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将主要财产无偿转移给配偶,明显不符合常理,侵害了债权人权益。

4. 举证责任的分配:债权人只需证明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影响债权实现,无需证明配偶知情,降低了举证难度。

五、小贷公司应对假离婚、真逃债的实务操作要点

(一)证据固定: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在应对假离婚、真逃债行为时,证据的充分性和完整性是债权人维权的关键。根据司法实践,债权人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 离婚协议及登记材料:重点审查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如债务人近乎净身出户)、债务承担约定是否异常(如虚构巨额共同债务由债务人承担)。证明财产处置方案明显偏离常理,服务于逃债目的。

2. 财产变动文件:包括离婚前后关键时期的房产过户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车辆登记变更文件等。需特别关注交易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交易相对方是否为配偶或特定关联人(如近亲属、密切关系人)。

3. 银行账户信息:申请法院调查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看是否有大额异常转出款项。若在短期内有大笔资金流向配偶、关联方账户,且无合理事由,很可能是财产转移。

4. 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到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机构查询相关财产的变更登记情况。若发现对方在离婚前将房产、车辆过户到配偶名下,需确认是否为正常交易。例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可能是恶意转移。

5. 公司股权变动:若对方持有公司股权,关注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查看是否有股权变更、转让等情况,可通过工商局调取相关档案。同时,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资金往来或资产处置。

6. 日常消费记录:收集家庭日常消费的票据、购物记录等。若发现对方有不合理的高额消费,且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能是在转移财产。例如,购买大量奢侈品、进行高额旅游消费等,可通过消费发票、付款记录来证明。

7. 证人证言:家人、朋友等了解情况的人可提供证人证言。如知晓对方将财产转移给特定人的证人,其证言可作为证据。

8. 通讯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可能反映双方共谋转移财产意图或持续亲密关系的证据。

证据固定技巧:

· 对关键证据(如离婚协议、银行流水)进行公证保存,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 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隐匿财产信息(如代持房产、信托收益);

· 及时对关键财产进行保全,防止进一步转移;

· 利用大数据工具(如天眼查、企查查)追踪关联方财产变动。

(二)法律救济路径选择

面对假离婚、真逃债行为,债权人可选择以下法律救济路径:

1.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依据《民法典》第538条,证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如离婚协议中显失公平的分割),要求撤销该行为。

 适用条件:

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该行为发生在债权人债权成立之后;

该行为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债权。

 诉讼策略:

起诉对象:债务人及其配偶(受益人);

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证据重点:证明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与债务形成时间关联紧密。

2. 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程序中,若发现配偶名下财产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财产应为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部分。

 适用条件:

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发现配偶名下财产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财产未被纳入执行范围。

 诉讼策略:

起诉对象:配偶(案外人);

诉讼请求:排除对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

证据重点:证明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分割行为损害债权。

3. 刑事报案:若涉及虚假诉讼或拒不执行判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适用条件:

债务人与配偶串通伪造债务或财产状况;

转移财产金额巨大(如超过100万元);

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虚假诉讼罪。

 报案要点:

收集充分证据证明共谋转移财产;

明确财产转移的时间、方式和金额;

说明该行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后果。

(三)诉讼程序选择与时效风险

1. 撤销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场景对比:

诉讼类型

适用阶段

诉讼对象

诉讼请求

举证重点

时效要求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债务成立后至除斥期间内

债务人及受益人

撤销财产处分行为

证明处分行为无偿且损害债权

知悉后1年,行为发生后5年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程序中

配偶(案外人)

排除对特定财产的执行

证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15日内

2. 时效风险防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延长、中止或中断。具体计算方式为: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实务建议:

建立债务人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财产转移迹象;

发现离婚行为后,立即启动证据收集与固定;

在法定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避免权利丧失。

六、小贷公司应对假离婚、真逃债的专属策略

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假离婚、真逃债风险,需采取更具针对性的防范与应对措施:

(一)贷前审查:识别潜在风险信号

1. 婚姻状况核查:通过民政系统查询借款人婚姻状态,了解是否存在即将离婚或已离婚的情况。

2. 财产线索摸排:利用大数据工具(如天眼查、企查查)和公开渠道(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查借款人及配偶的财产状况。

 重点核查财产类型:

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和特殊动产;

股权、上市公司股票;

存款、有价证券;

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应收账款、到期债权。

3. 债务用途审查:要求借款人详细说明资金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采购合同、项目计划书、消费凭证等),重点关注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4. 关联方关系调查:了解借款人与配偶、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的经济往来,警惕异常资金转移。

(二)合同条款设计:防范风险的法律屏障

1. 明确要求共债共签:

在借款合同中增加条款:若借款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提供新的财产担保或保证人;

要求配偶签署知情同意书或共同债务确认书,明确表示知晓并同意承担债务。

2. 约定财产线索披露义务:

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需向债权人披露所有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名下财产、关联方代持财产等;

明确违反披露义务的后果,如需支付违约金(可约定最高不超过本金50%)。

3. 设置担保条款:

要求借款人提供配偶名下财产作为抵押,如房产、车辆等;

对于大额贷款,可要求配偶提供保证担保,增加债务履行保障。

4.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优先选择调解+司法确认的争议解决路径,提高执行效率;

明确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减少异地诉讼成本。

合同条款示例:

鉴于甲方(借款人)与配偶乙方存在婚姻关系,为保障债权实现,双方特作如下约定:
1.债务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乙方知晓并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财产披露:债务人承诺向债权人披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股权等;
3.婚姻变动通知:若债务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提供新的财产担保或保证人;
4.违约责任:若债务人隐瞒财产或转移财产,需支付相当于未披露/转移财产价值50%的违约金;
5.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同意通过调解解决,并申请司法确认。

(三)贷后监控:及时发现风险信号

1. 定期核查财产变动:利用公开渠道(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核查借款人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了解是否存在异常变动。

2. 建立预警机制:针对以下风险信号,及时启动应对措施:

债务人短期内与配偶办理离婚;

债务人与配偶在诉讼期间或执行阶段离婚;

债务人将主要财产无偿或低价转移给配偶或关联方;

债务人离婚后仍维持高消费或投资能力。

3. 财产保全前置:对于高风险债务人,可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债务人账户、房产等资产,防止进一步转移。

4. 执行阶段创新:

申请查封债务人隐名财产(如代持房产、信托收益);

主张参与分配,按债权比例受偿;

对唯一住房执行:保留5-8年租金后拍卖;

对养老金执行:每月留存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最新司法解释与法律趋势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核心要义

该条款明确: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的核心变化:

1. 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将离婚协议中不公平财产分割纳入债权人撤销权的调整范围。

2. 简化了举证责任:不再要求债权人证明配偶知情,只需证明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影响债权实现。

3. 扩大了撤销对象:不仅可撤销财产分割条款,还可撤销债务承担约定等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2025年《合同编通则解释》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完善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释的核心内容:

1. 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性质:

形成力:否定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

请求力:可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等。

2. 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可直接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债务人配合;

法院可判令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直接向债权人履行。

3. 明确撤销权的行使效果:

撤销权判决不仅具有形成性效力,还具有请求性效力;

法院可在撤销权诉讼中对相对人的返还义务进行审理,并在判决主文明确。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趋势

根据2024-2025年最新司法判例,法院对假离婚、真逃债行为的认定呈现以下趋势:

1. 强化穿透式审查:超越离婚协议的文字表述,审查财产分割的实质公平性,重点关注债务形成时间与离婚行为的关联性。

2. 严格把握撤销标准:

不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

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

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配偶的合法权益。

3. 扩大撤销权适用范围:

将赠与、无偿让与债权、债务承担等行为纳入可撤销范围;

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更加灵活,不再机械采用30%的差额标准。

4. 提高撤销权判决的执行效率:

明确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

允许债权人直接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主文明确相对人的返还义务,便于执行。

八、结语与展望

假离婚、真逃债行为虽然狡猾,但法律已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救济手段。通过对上述司法案例的分析,我们看到,法院正逐步形成对这类行为的统一裁判标准,即:超越离婚协议的文字表述,审查财产分割的实质公平性;降低债权人举证难度,不要求证明配偶知情;严格把握撤销标准,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应建立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全面风险防范体系:在贷前审查中,加强对借款人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的核查;在合同条款设计中,明确要求共债共签,并设置财产披露义务;在贷后监控中,建立财产变动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信号;在法律救济中,灵活运用撤销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等多元化途径,提高债权实现效率。

未来,随着《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假离婚、真逃债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法律规制和更高效的识别机制。债权人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秉持诚信原则,避免过度追索损害债务人及配偶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健康发展。

期待本文提供的案例分析与实务建议,能为小额贷款公司在应对离婚、真逃债,行为时提供有益参考,帮助其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把握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协会法工委 潘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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