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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和展期等贷款要素的变更对担保的不同影响
小贷日常业务中,贷款续存期间展期或变更利率情况会时常发生。本文将从多个维度,结合《上海小贷行业协会示范文本》中的相应材料对上述情况发生后的风险控制进行探讨。
关于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审判实践,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分为两个层次考虑:首先,判断原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如果已经经过,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在原保证期间未经过的情形下,判断贷款展期是加重还是减轻债务,如果减轻债务,则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加重债务,则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隐含逻辑为继续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需扣除加重部分,而不是直接按变更前的主合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可能存在扣除加重部分后的债务相较于原债务减轻。例如:原债权利率为5%/年,贷款期限为2022年1月15日-2023年1月14日,变更后债权利率为8%/年,贷款期限展期至2024年1月14日,扣除加重利率部分,担保人对展期后债权利率5%/年,贷款期限2024年1月14日到期承担担保责任,这样相较于原债权,其逾期利息及罚息复利减少)。但审判实践中也有不考虑贷款展期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只要保证人未同意展期则按变更前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一、借新还旧对保证的影响
保证是担保的具体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针对借新还旧对担保的影响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也可以直接适用对保证的影响。《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如贷款借新还旧,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在原保证人并未同意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下,则新贷并不约束原保证人。
二、展期对保证的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根据前述规定,如贷款展期,未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原保证人未同意展期情形下,减轻债务的,约束原保证人;加重债务的,加重部分不约束原保证人;且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相比于借新还旧而言,贷款展期对于保证人的约束更为严格。
三、以案说法
1、展期后贷款利率调高,担保人对展期后利率增加部分对利息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大余县人民法院(2021)赣0723民初1961号某银行、江西某1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抵押担保的问题,虽然被告黄某未在《借款展期协议书》上签字,但原告在本案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廖某、黄某主张抵押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被告廖某、黄某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原告与被告某1公司、廖某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书》调高了展期后的借款年利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黄某对展期后利率增加部分的利息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生效前案例也持相同观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10473号。
2、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展期,保证人仅在借款展期前约定的保证期间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借款典型案例之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与彭某、尹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银行开州支行按照其与彭某签订的《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向彭某发放了50万元贷款,彭某在贷款到期后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蒋某、罗某在贷款到期后,与彭某共同在《贷款展期合同》上签字,承诺对原贷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故二人应对彭某的该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尹某虽系《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但该笔贷款到期后,其并未在新的《贷款展期合同》上签字。因借款展期会相应延长保证期间,导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负担加重,作为债权人的重庆银行开州支行应将该情况告知尹某并征得尹某同意。现无证据表明尹某同意贷款展期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尹某仅在借款展期前约定的保证期间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除认可事先同意展期条款外,默认保证人未同意贷款展期的按变更前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营山县人民法院(2022)川1322民初173号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建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营山农商银行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徐建民、张小英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徐建民、张小英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利息。在被告徐建民、张小英履行不能时,原告营山农商银行对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可以要求被告南充尚士公司、徐兰兰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与被告徐建民、张小英就偿还合同编号为5106022018002606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编号:5106052020004004号),展期9个月,未取得保证人即被告南山尚士公司、徐兰兰的同意,根据原告与被告南山尚士公司、徐兰兰签订的保证合同,南充尚士公司对该笔贷款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徐兰兰应按照变更前的主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徐建民、张小英就偿还合同编号为5106022019003516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编号:5106052020004005号),展期8个月,也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根据原告与被告南充尚士公司、徐兰兰签订的保证合同,二被告仅按照变更前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协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