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12-2013 版权所有: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沪ICP备13017085号-1
如何避免小贷业务合同条款被判定为格式条款
2024年12月3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颁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前置环节,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载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如何避免小贷业务合同条款被判定为格式条款,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增强合同条款的“可协商性”
预留个性化修改空间:在关键条款(如利率、还款期限、违约金)中设置空白选项,由双方手写填写或勾选(例如:“经协商,本合同利率确定为______%”)。
避免使用“一刀切”表述(如“借款人必须接受贷款人单方调整的利率”)。
配套补充协议:对特殊约定(如展期、费用减免)单独签署补充协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磋商。
2、充分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
显著标识+单独说明:对影响借款人权益的条款(如高额违约金、抵押物处置规则)采用加粗、红字、下划线等醒目方式标注。
制作《重要条款告知书》或《风险提示函》,要求借款人单独签字确认。
解释过程留痕:通过录音录像记录合同签署过程,尤其是对关键条款的解释(如:“您是否理解逾期后将按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3、留存“真实协商”的证据
协商记录:保存双方在合同签订前的沟通记录(邮件、微信、通话录音),证明借款人曾对条款提出意见并得到回应。
差异化条款:同一贷款产品的合同版本中,针对不同借款人存在差异化条款(如利率浮动、还款方式不同),可反驳“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特征。
4、确保条款内容公平合法
排除无效条款:不设置“贷款人免除一切责任”“借款人放弃诉讼权”等显失公平的条款。
利率、费用需符合司法解释(综合年化不超24%)。
符合监管要求:参照银保监会、地方金融局对小贷合同的规范,使用行业协会推荐的合规表述。
考虑到小贷重要业务合同一般涉及金额较大,需要约定的法律关系和履行责任较多,现实中无法临时起草。《上海小贷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示范文本汇编》在编纂时就已经充分考虑到了上述法律风险,故在示范文本重要合同的排版、字体、页面设置等诸多环节和细节处均进行了合理安排,如在排版时集中要素信息,重要条款设计在显著页面,并对文字进行了加粗加大。更为重要的是在签署栏前部设置了手写签署确认合同内容的特别提示区域,要求客户手写确认合同经过双方公开平等磋商,非格式合同的字样。在合同内容方面,无单方排除贷款人责任的条款(如“贷款人对信息错误不负责”),无加重借款人责任的条款(如“逾期一日即视为根本违约”),无限制借款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如“放弃抗辩权”)。使合同双方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但即使使用了示范文本,仍不能避免被告在应诉时辩称所签合同为格式文本,故小贷公司在严格使用示范文本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重点在协商,协商要留痕。协商过程做好记录。保存双方沟通的邮件、微信记录、录音等,证明借款人参与条款讨论(如对某条款提出异议后调整)。确保对方在没有受到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
2、双方要充分沟通,充分理解合同约定的法律关系。签字人文化程度较低或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技术等条款可能难以达到“完全理解”的程度。应由专人当面解读和解释,并全程录音录像。
3、书面确认协商过程。必须请合同当事人当面亲自誊写备注框内的文字。
4、如签署电子合同的,必须给与强制阅读的时间,设置相应强提请的机制,如加亮、闪烁等。
(协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