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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大业

强制执行剖析
2023-08-04

    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确定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许多常见的问题,一起来看下解决之法。
    Q1:钱没还完的情况下,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怎么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在本次执行程序启动之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其他原因暂无法处置或已处置完毕但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故暂时结束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法院依然会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人身线索,其失信信息会继续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可以再次恢复。
    此外,即便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本,只要满足相应条件,法院可以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Q2:被执行公司没有财产,但公司老板有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被执行人是公司,不能直接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但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影响其个人出行。
    另外,股东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具备一定条件下,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追加该公司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3:被执行人有多个执行案件,法院执行到财产会进行分配的,为什么有些执行案件申请人没有分配到?
    对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故而在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若是轮后执行的,则在执行过程中由在先执行的案件先足额分配,这可能会发生在后执行的案件无财产可供分配。但在后执行的普通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打破执行程序中的清偿顺位,按比例获得公平清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Q4: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在知道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可以不腾空房屋吗?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若抵押权设立在先或者法院查封在先,则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遇到这种情况,租赁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直接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反而可能会被法院拘留。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Q5:老板不付工资就跑了,可以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吗?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行为(需要劳动部门先发出)。而数额较大,需要满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的标准(浙江省标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Q6:被执行人去世,他儿子有财产的,可以执行吗?
    父母欠债无力偿还,子女没有义务偿还,但子女自愿代为偿还的例外。如果被执行人去世,子女作为继承人在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以其实际继承遗产价值为限履行偿还被执行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另外,当子女主动声明放弃继承时,人民法院直接执行遗产。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Q7:被执行人名下原来有房子,前不久刚卖了,是否可以继续执行该房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已把其名下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致使执行法院无法处置该房地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则可以继续执行该房地产。另外,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也是会过期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之内,但此时自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日已满五年的,该撤销权依法已消灭,无法进行诉讼啦。因此,债权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Q8:被执行人不服判决的,提起申诉,还能执行吗?
    再审立案前,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不影响执行,如果再审改变原判决,法院可以执行回转,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金逸咨询 楼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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