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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大业

静安和信小贷关于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的司法处置经验分享
2021-04-06

    编者按:上市公司质押股票贷款业务风险较低,但一旦逾期后司法处置比较复杂和繁琐,许多小贷公司对该类业务望而生畏。此次静安和信小贷将自身所遇案例的处置流程及注意事项做了详细梳理,毫无保留分享给同行,供大家参考借鉴,特此致谢!
    已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法院执行阶段如何处置?有哪些注意事项?静安和信小贷公司近期向法院申请处置了借款人质押的某上市公司原始股。该股票账户中存在限售股、流通股及红利,处置有一定的复杂性,静安和信小贷公司将详细分享该案司法处置流程及注意事项,以期对业内其他债权人处置此类股票时有所助益。
    一、案件背景
    借款人王某,于2020年向静安和信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用其个人所持有的某银行原始股提供质押担保,该原始股在银行上市后逐步解禁,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原始股有1/3已解禁,为可流通股,2/3仍为限售股,并有部分红利。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案执行法院为上海市某区级法院,非上海金融法院,因此,执行过程中,无法按照《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以及利用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而只能按照区级法院在二级市场强制卖出及网络司法拍卖等变价措施。此外,无质押股票、场内质押股票与已质押股票、场外质押股票处置有所不同,A股上市公司股票与“新三板”股票处置也有所不同,本案情探讨的仅为场外质押A股上市公司股票司法(非金融法院)处置流程。
    二、处置流程
    1、质押股票账户冻结
   (1)查询确认账户信息
    执行法院在处置股票之前,需先查明拟处置股票的权属、数量、性质、来源、限制信息、权利负担等内容。
    为方便法官办理案件,质权人可在处置前自行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本案为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查询并调取《投资者记名证券质押登记情况表》,并根据登记情况表中的信息制作财产线索表呈交法院,内容可包括:上市公司全称、简称、股票代码、股数、证券交易所、证券账号、托管券商、资金账号、开户证券营业部地址(以便于法官到实地办理手续)、市值(注明市值以便于法官判断会不会构成超标的查封),上述信息尽可能详细完整、表述准确,以便于法官制作文书。
    在调查清楚质押股票的详细信息后,法院向中证登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证登协助冻结质押股票。
    2、确定质押股票处置方案
    根据质押股票“可流通”、“不可流通(限售)”的性质确定对应的处置方案,对无限售的流通股票采取在二级市场强制卖出措施,对限售股 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措施。
   (1)强制卖出质押流通股
    对于已冻结的流通股,法院对开户证券营业部发出执行裁定及协执通知,要求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股票抛售,但是,司法抛售的前提是该股票应处于未质押的状态,中证登因系统设置的原因,无法对已质押的股票进行司法抛售。在此情形下,法院需要先向中证登发出协执通知,要求先行解除对流通股的质押登记。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解除对流通股的质押登记(中证登)
    法院向中证登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中证登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账户的质押登记。
    第二步:修改股票状态并冻结出质人的资金账户(开户证券营业部)
    解除质押登记后,需同步向开户证券营业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将股票的冻结状态改为“不限制卖出”,使股票处于可售冻结状态,同时,冻结出质人的证券关联资金账户,以便于强制抛售后控制回流资金。
    第三步:强制抛售(开户证券营业部)
    法院向开户证券营业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抛售出质人证券账户内的可售流通股,并将抛售后所得的钱款连同其资金账户内的原有资金划付至法院。
    开户证券公司抛售完毕后,将扣除相应个税的款项划付至法院账户。
    对于流通股,也可以采取司法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但是司法抛售相较而言不失为一种更便捷的处置方式。
   (2)网络拍卖质押限售股
    本案质押限售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分为评估定价、拍卖、过户三个阶段。
    质押限售股的司法拍卖流程与抵押房产的拍卖流程基本相同,先由评估公司对限售股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会综合考虑当前股票价格及每一笔限售股距离解禁时限的长短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公告后,即可委托淘宝网或者京东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限售股起拍价一般为评估价的7折,拍卖成交后,即可办理后续过户等手续。关于拍卖及流拍后抵债的规定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一般认为,司法拍卖是对限售股等一定期限内无法流通的股票采取的执行手段。但实践操作中,司法拍卖因其流程清晰、价格优惠等优势,对于流通股的处理也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3)质押股票账户内的红利处置
    质押股票账户内的红利在上述流通股及限售股悉数处理完毕后,一并划入至股票资金账户内,资金账户解禁后再统一划付至法院执行案款账户。红利可提前单独提取用于抵偿债务,亦可留待股票处置完毕后,一并划付至法院账户。
   (上述处置流程见下图)

    三、总结
    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司法变现处置由于涉及不同的变价方式及多个参与主体,需要法院、申请人、证券交易机构等通力合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多次出具执行文书,且文书需同时满足司法机关和证券部门对此类业务的规范性要求,同时,由于没有实现通过网络系统委托转接文书,法官均需亲自到现场实地办理手续,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便。综合而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违约处置各条路径各有利弊,需结合个案股票质押方式、拟处置股票数量、股票限售状态、出质人配合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最有利的处置路径。


(通讯员 弓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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