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主要任务:
  • 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
  • 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 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 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
小贷大业

协会积极行动,迅速应对最高院民间借贷最新规定
2020-09-08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至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较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降低。这一消息震惊了所有的放贷行当,包括互联网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以及银行,也引起了上海小贷行业强烈反响,纷纷给协会来电咨询、求助。对此协会积极行动,全力以赴,采取各项措施努力化解这一规定对行业影响。
    一、全面收集行业建议和意见。协会在第一时间广泛征求行业骨干企业意见和建议,撰写了专题报告。报告汇总了大家的意见:1)《规定》适用主体范围不清,小贷公司因金融机构性质尚未明确,应对新规无所适从,发展信心严重受挫。2)《规定》“一刀切”式的费率设定,对上海小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致命打击。3)《规定》新增借贷纠纷可以追溯过往的内容,严重破坏契约精神及“法不溯及以往”的法治原则,更引发大面积的诉讼和企业亏损,极大地冲击金融秩序。4)《规定》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做法,完全不符合金融风控规律,反而有可能触发更严重的系统性危机,不利于小微融资难题的根本解决。报告提出了3点建议:1)明确《新规》不适用于小贷行业。2)小贷行业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设置,继续执行“两线三区”:24%以内法律保护,24%-36%当事人自愿,法律不保护,36%以上无效。3)希望法律的制订者能以身作则,尊重契约精神及“法不溯及以往”的法治原则。
    二、积极向各方呼吁和反映。8月20日规定发布当天,协会立即向市金融监管局电话反映了行业的呼声和建议。8月21日向中国小贷协会反映上海小贷行业的呼声和建议,获得了明确答复:小额贷款公司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经营放贷业务的营利法人,其经营行为不是民间借贷。在广泛听取行业意见后,8月24日向市金融监管局呈送专题书面报告。通过杨国平会长、樊芸董事长等行业内全国、上海市人大代表积极向市高院、银保监局等相关方面反映。
    三、持续跟进。向会员单位明确口径:“小贷公司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经营放贷业务的营利法人,其经营行为不是民间借贷,小贷公司不受该规定约束”。在9月份召开“市人大小贷行业专题座谈会、上海小贷行业利率大讨论座谈会”等系列会议,持续进行呼吁,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


(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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