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已到紧要关头。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方面联合举办座谈会,被视作修法提速的标志。2016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修订草案送审稿;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并公布修订草案。这部重要法律24年来的首次修订步步向前,它有望成为中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又一利器。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补空白、立框架,功不可没。然而,彼时市场经济刚被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如今,它已明显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内容狭窄陈旧、条款缺失、执法权分散且标准不一、处罚力度过弱,问题不一而足;与《反垄断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也有待无缝衔接。修订任务十分急迫。
当前,反不正当竞争形势严峻,一个突出特点是“双重压力”叠加。传统竞争领域的准入限制、地方壁垒、行业垄断、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现象依然突出,局面未见根本好转。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经济兴起,在引领创新与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良莠不齐,泥沙俱下,无序竞争泛滥。有些人认为,互联网上本就该“野蛮生长”,何必受公平竞争的约束?这其实是将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深刻影响中国经济社会未来的一片重要领域划为法外之地,其荒谬不言而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不分传统与新兴;反不正当竞争这根弦,要时时绷紧,无论线上还是线下。
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于此多有着墨,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这是符合市场发展需求和司法执法要求的明智之举。但其效果如何,尚待观察。
互联网新业态提出的挑战前所未有,且影响无所不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两种,一是传统的不正当竞争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拓展,比如,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以及虚假宣传,另一种则超出现有法律规范范围,随互联网技术更新而不断变异。比如,腾讯与360关于“扣扣保镖”的诉讼大战,百度与360关于“Robots协议”的纠纷,金山猎豹浏览器非法拦截优酷视频贴片广告的争议,还有屡屡出现的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均与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迥异。由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直接界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起来被迫主要依靠“一般条款”,这导致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相当突出。即便是对明显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也偏弱,顶多是“高举轻落”。
近年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呈爆发式增长,且诉讼标的额巨大。这固然与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相关,规范不严密,甚至无法可依,执法、司法未能为市场拉起准绳,也是重要原因。此次修订明确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比如,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做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人均是这些行为的受害者,相关修订可谓对症下药。
互联网呈现出一些明显的趋势,寡头垄断格局日益清晰,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增大。“赢者通吃”“大鱼吃小鱼”等现象,加剧了行业不公平竞争风险。对此,执法部门似乎并未形成完整清晰的治理思路或应对方案,更多是抱持“走一步看一步”的态度。竞争法落脚点应是营造自由而公平的竞争秩序,切不可让执法、司法沦为某些经营者“对付”另外一些经营者的“马前卒”。
相较传统领域,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更为棘手,尤需审慎。要害仍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伴随着互联网“独角兽企业”的崛起,地方政府与这些巨头之间的合作日益深化,如何防止双方联手,谋求势力更强大的不正当竞争局面,是一大潜在挑战。这一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还面临一个独特难题,即规范如何与产业创新相平衡,避免以公平竞争的名义扼杀创新。或此或彼,可能只在立法和执法者一念一言之间。
竞争不只是企业之间的圈内事,更关乎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眼下,不少互联网企业动辄“掰手腕”,全然不顾及消费者利益。巨头打架,公众遭殃,极为不公。反不正当竞争法探索至今,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已成全球普遍趋势,中国当然不应例外。只有从保护消费者和公众利益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才可能打下坚实根基。
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修法只是一个开端。针对新挑战、新课题,亟须富有远见的治理理念和方案,尤其需要执行力。国务院曾于2016年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被公认为一份好文件,但是,迄今未见显著效果。公众期待《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修订,尽快实施,关键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毕竟现实无数次证明“徒法不足以自行”。
(作者系财新传媒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