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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10月26日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沪府办发[2016]42号,下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对2008年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下称“《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现就《监管办法》与《实施办法》对比解读如下:
(一)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
1、准入资格
(1)主要发起人要求
旧:《实施办法》 |
新:《监管办法》 |
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 |
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
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其他股东原则上为所在试点区(县)的投资人。 |
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 |
《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财务指标的要求为:a.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b.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c.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相较之下,《监管办法》提高了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对主要发起人净资产等财务指标设定了更高门槛。
此外,《监管办法》取消了对发起人住所的“区(县)一级”限制,即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注册地且住所须在上海市,不再局限于试点区(县)。
(2)注册资本要求
旧:《实施办法》 |
新:《监管办法》 |
有限责任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崇明县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崇明县2000万元)。 |
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 |
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
支持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
《监管办法》要求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并且适度放宽对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即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
相较之下,《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也有所提高。除此之外,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支持其增资扩股,删去《实施办法》中对其“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的期限限制。
需要指出的是,《监管办法》和《实施办法》都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股权结构要求
旧:《实施办法》 |
新:《监管办法》 |
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得超过1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
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与主要发起人无关联关系的一般发起人不少于两个,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
《监管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a.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b.与主要发起人五关联关系的一般发起人不少于两个;c.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鉴于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更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效力,《监管办法》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适度集中。另外,《监管办法》也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并且主要发起人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4)首次提出对设立网络小贷公司提供支持
旧:《实施办法》 |
新:《监管办法》 |
—— |
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
《监管办法》首次提出对在上海境内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支持。《监管办法》明确,对由以下两类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a.由大型互联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b.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
2、运营要求
(1)资金来源
旧:《实施办法》 |
新:《监管办法》 |
—— |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 |
《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要求不变,即其资金来源为:a.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b.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监管办法》新增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一直以来,可贷资金来源相对缺乏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为此,《监管办法》适度拓宽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和杠杆比例,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融资方式。
(2)资金运用
旧:《实施办法》 |
新:《监管办法》 |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必须在所在区(县)经营。 |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经营。 |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县)的“三农”与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的“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50%以上的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 |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
《监管办法》适度扩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地域范围,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不再受限于住所所在的区(县)。此外,《监管办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的“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同于以往仅面向“三农”与小企业。同时,《监管办法》适度降低了对贷款结构分散度的要求,即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删去“50%以上的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限制。最后,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监管办法》还放开了对贷款利率“下限”的约束,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银监会还未发布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下限的规范文件。
(3)风险控制
旧:《实施办法》 |
新:《监管办法》 |
—— |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业务信息系统,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区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将其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切实遵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和查询相关规定。 |
《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新要求在于: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业务信息系统,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区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将其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切实遵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和查询相关规定。
此外,《监管办法》承继《实施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二)工作机制与批准程序
1、工作机制
(1)《监管办法》完善市推进小组,并新增成员单位
旧:《实施办法》 |
新:《监管办法》 |
成立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下称“推进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 |
完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下称“市推进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税局。 |
《监管办法》提出,完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下称“市推进小组”)。并新增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税局等成员单位,由试点初期的9家增加至12家。
(2)根据《监管办法》,市推进小组和开展试点的区(县)政府的主要职能未发生变化。市金融办仍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
2、批准程序
(1)区试点申请及批准
① 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
② 市金融办审核区试点申请书后,报市推进小组审定
③ 经市推进小组审定试点的区县政府,应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④ 筛选后报市推进小组。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及批准
⑤ 经试点区县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影响所在地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公司设立方案、股东基本情况、责任承诺书、法律意见书、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前述部分材料可在预审后提供。
⑥ 区县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试点区县政府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市推进小组;市推进小组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市金融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3)工商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上海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相关资料。
(4)变更等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管理与问题处理
关于监督管理与问题处理。《监管办法》明确了监管体制机制,以及区县政府的日常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
1、监督管理
《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基本承继《实施办法》。根据《监管办法》,除市推进小组、市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试点区县政府分别履行有关职能外,区县政府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牵头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推进小组报告;每季度向市推进小组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推进小组。
2、风险处置
对比《监管办法》和《实施办法》,两者对风险处置的相关规定没有变化。根据《监管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并且,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2)未经批准变更的;(3)资金来源、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4)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5)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的;(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扶持措施
对比《监管办法》和《实施办法》,两者对扶持措施的相关规定未发生变化,包括扶持政策的制定、试点政策宣传和试点培训、改制村镇银行等。值得一提的是,对合规经营、信用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推进小组优先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推荐,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改造为村镇银行。
(五)其他
对于《监管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监管办法》明确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