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主要任务:
  • 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
  • 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 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 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
小贷大业

上海银监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合作
2010-03-09

      2008年6月18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上海银监局及时向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发,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暂行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相关条件,其中之一是“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对照《暂行规定》改制相关条件并结合本单位经营发展规划,密切关注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及其成长情况,做到早谋划、早打算、早准备。
  二、在《暂行规定》下发之前,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其中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其资本净额50%以内向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并要求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同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对此,上海银监局从风险控制、审慎经营角度提出以下要求: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与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合作、管理培训、资金结算、技术开发、客户信息沟通等多方面的交流,在提供融资方面坚持对符合稳健经营、管理规范、拔备充分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范围内给予一定支持;
  (二)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为特定的授信对象,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计并制定专门的信贷审批流程和管理办法,实行专户管理,加强风险管控,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因经营不善和违规经营等产生的风险转嫁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身上。上述制度、办法须及时向上海银监局报备;
  (三)为及时了解、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情况,请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批准文件和融资情况报送上海银监局(已发生尚未报送的一并补报)。
  三、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报告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合作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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