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各小额贷款公司,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43号)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我分行决定2013年4月起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两类机构)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开展两类机构信用评级有助于推进两类机构规范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对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与两类机构业务合作,维护金融稳定,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和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组织实施
(一)工作组织
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由我分行与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联合组织实施,并成立由我分行、市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两类机构信用评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二)评级参与方
1、评级对象
一是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是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时间不满1年的自愿参与。
2、评级机构
根据“双层筛选,择优而定”的原则,在辖内评级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专家评审会评审,选取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和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参与两类机构信用评级试点的评级机构。
3、银行业金融机构
已经与国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或意向开展合作的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参与信用评级试点工作。
(三)评级质量管理
我分行将加强对评级机构和两类机构评级业务的管理,适时对评级机构人员配备、执业规范、评级程序、跟踪评级情况等开展检查。对未按照《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银发[2006]404号)以及《上海市信贷市场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业务考核管理准则》(上海银发[2007]124号)等文件要求开展业务的评级机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整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两类机构信用评级资格。
三、信用评级产品的运用
(一)对于参加信用评级且信用良好的两类机构,优先考虑开通直接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权限。
(二)信用评级结果经报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完成程序性审核后,将及时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载入上海市企业信用评级信息查询系统,供金融机构查询使用。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银办发[2013]43号确定的主干指标体系调整完善现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评级模型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将信用评级报告作为贷前尽职调查、授信审批以及发债等投行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相关要求列入2013年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现场评估计划。
(四)政府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运用信用评级结果,作为给予两类机构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实施监管的重要参考。
四、工作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两类机构评级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配合我分行共同推动两类机构信用评级试点工作。同时,处理好防范信贷风险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关系,与两类机构业务合作前应要求两类机构提供第三方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并安排专人专岗抓好落实,自2013年4月起,每季后7日前上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应用情况季度统计表》和《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应用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1、2)。
(二)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充分认识信用评级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信用评级,主动配合评级机构做好评级相关工作,全面、真实地向评级机构提供评级所需材料,配合评级机构做好现场访谈、实地调查、跟踪评级等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具体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分行(征信管理处)。联系人:吴慧、顾琴琳,联系电话:58845092、58845542,传真:58845698。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内部评级模型、融资管理办法及更新内容应在出台后1个月内报备我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联系人:林春山,联系电话:20897062。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