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Association of Micro-Credit,缩写SAMC。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与政府、其他企业、社会团体沟通联系,传达有关政策精神,反映会员诉求;交流管理经验,提供行业信息和业务指导;维护小额贷款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
-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 (一) 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
- (三)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 (四)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 (五)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
- (六)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 (七)研究和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 (八)组织交流本行业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小额贷款公司与优秀企业家活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 (九)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 (十)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 (十一)承办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政策、提供信息、协调事务、维权服务、合作交流、组织培训、反映诉求、出版刊物、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承认本会章程;
- (二)自愿加入本会;
- (三)系本市经工商注册登记、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以及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章缴纳会费。
-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标准,不得损害协会和会员的名誉及其他利益。
-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不缴纳会费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制定会费标准;
-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2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 (一)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九)审核入会申请及决定会员除名;
- (十)向会员大会推选增补理事;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和发起单位协商产生,并由理事会确认。监事会的职责是:
-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 (二)列席理事会;
- (三)监督本会、会员和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 (四)监督本会、会员和负责人按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 (五)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 (六)对本会、会员和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二)在行业内有良好声望;
-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不得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四)负责加强对会员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工作;
- (五)负责指导为会员开展的各项经济服务工作;
- (六)负责协会年度、季度工作安排;
- (七)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操办各项具体业务活动等。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精干有效的工作班子,专职人员至少1 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三十四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 (三)财产清册。
-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 (四)自行解散的。
-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五十二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2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